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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请假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8 14:51:45   点击:

 

关于疫情期间请假的管理规定

    为继续落实中心及酒店疫情防控要求,巩固中心及酒店疫情防控成果,严把“外防输入”关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健康安全,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中心及酒店实际制定本规。

第一条   疫情期间各部门职工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遵守中心及酒店相应管理条款,严控个人每日行动轨迹,非必要情况下不得请假,尤其要自觉严控外出行为,不得随意跨越红线。

第二条   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均按违规予以处理。由质检部依《质检奖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条   各部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申请,不得事后补假,突发、紧急情况除外。突发、紧急情况时,职工请假手续可由部门代为办理。

第五条   各部门经理为部门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审批,对职工请假申请给出明确处理意见,为逐级审批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职工请假经报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至分管领导签字,最后报总经理审批,请假手续最终由综合办统一留存备案。

第六条   其他说明及返岗销假

1.     青岛市内职工请假未出青岛市区范围的,返岗时需提前报备查验行程码;

2.     所有职工离青的,必须逐级申报最终至总经理处批准,返回时间依照目的地及青岛本地疫情发展情况与中心酒店实际进行综合研定安排,不得随意私自返岗。经报批同意返岗的,提前报备查验行程码。返岗后填写返岗承诺书(见附件)并签字。

3.     各离青职工返青后,必须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视本地街道社区要求及中心与酒店实际情况另行决定,最低3天,不设上限。观察期间除例行核酸检测外,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活动,不得与他人随意接触。

4.     住宿舍职工隔离观察由中心及酒店统一安排,观察期间由部门安排送餐。

5.     隔离观察期内视同请假,有调休条件的可优先安排调休。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及酒店全体职工,各部门职工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职工请假销假手续仍按中心及酒店《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中心综合办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职工返岗承诺书


 

返岗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庄严承诺:

1、  本人无发热、咳嗽、感冒、腹泻、四肢无力、气促等相应症状,未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确认病例。

2、 本人返岗后自觉遵守中心及酒店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加强个人防护,规范个人行为,7天内不组织参加聚会、不参与人员聚集、尽可能避免外出走动;

3、 每天进行自我健康检测,如有不适症状,第一时间上报并科学就医,同时自觉接受隔离。

 

 

承诺人:       

(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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